2008年7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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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家门口重塑灵魂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文/摄 实习生 陈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使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了在社区接受改造的机会。
  2004年以来,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几乎每年都在“升级换代”,当年第一批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已经成功回归社会。回首往事,他们说,社区矫正给了他们希望,也让他们学会了感恩。
  社区矫正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不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种创新,一种理念。

  引子
  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技术革新
  如果没有朱某这样的高级技工,杭州这家公司2004年的生产成本恐怕要高出一大截,技改带来的间接效益可能也没那么明显。
  公司领导对于这样的技术人才赞赏有加,他说,朱某的技改项目使公司2004年的生产效率提高了两倍多,还消除了公司的生产瓶颈。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带着两名大学生助手的高级人才,2004年因为职务侵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当年,公司从瑞典进口了10台二手设备。这种当时以每台100万美元买来的设备原价达到每台800万美元,而同类型的国产货每台也要350万美元。
  因为是二手货,质量往往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故障,产能下降不说,进口零件的价格更是令人咋舌。那些日子里,朱某始终在盘算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终于,多年的经验让朱某有了彻底排除故障的办法,根据他的推算,每台机器只要再增加1万美元的投入,许多故障都将被排除。
  技改在即,法院的判决书却无情地放在了他的面前,朱某感到了懊丧。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被判刑,自己肯定会被开除。朱某觉得,科技工作者如果不能将技术用于生产,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然而,朱某意外获得了一个改过自新、继续体现价值的机会。当年,朱某作为浙江省首批社区矫正对象,被纳入了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司法所的监管,并因此得以继续为公司服务。

  回访
  当年的司法所所长:用心帮教才能换来新生
  对于2004年5月,时任望江街道司法所所长的沈寅弟(现为社区矫正司法助理员)记忆犹新:那是接收第一批12名矫正对象的时间。“其实我们在2003年七八月份就已经接到通知,要搞社区矫正试点。”沈寅弟介绍,由于完全是一项新的工作,如何开展,要做到什么程度,可以说是心中无底。但有一条大家都十分明确,就是要用心帮教才能换来矫正对象的新生。
  朱某在这12个人中是比较特别的一个,个子不高、戴着眼镜,透着儒雅的气质。沈寅弟很难相信,这样一个文质彬彬的人也会犯罪。然而事实就摆在面前,朱某将手伸进了单位的口袋。因为他的犯罪,一家人的生活都受到了影响——女儿的男友离她而去,妻子在单位里抬不起头来。
  “说句实话,朱某一看就是那种令人放心的矫正对象,不会对社会构成什么新的危害。”沈寅弟说,不过,当时朱某情绪很低落。于是,矫正工作人员一边联系了朱某的家人,希望他们能宽容地对待朱某,另一边联系了朱某所在公司,希望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朱某。
  当时,沈寅弟他们了解到朱某是个事业心非常强的人,虽然犯了罪,但的确是个难得的人才,所以公司并未将他开除。在此基础上,街道和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将朱某参加劳动的地点就设在了他熟悉的生产线上。
  朱某得到消息,几乎脱口而出:“是真的吗?我又可以继续参加公司的技改了!”
  在沈寅弟的记忆中,朱某几乎整天都在公司的生产线上忙碌,从早上六七点一直要干到晚上八九点。
  “2005年夏天,我和街道几个工作人员去看望朱某,整套工作服都已经被汗水浸透,他却仍然在生产线上忙着。”沈寅弟说,从那时起,朱某渐渐恢复了自信。与此同时,家人对朱某的看法也在悄悄改变,一家人又其乐融融了。2006年,朱某的女儿结婚了,街道的每个工作人员都吃到了喜糖。
  “朱某在社区的表现的确不错。”2006年1月,朱某获得减刑。他也成了我省矫正对象获得减刑奖励的第一人。
  “对朱某的帮教过程让我们积累了大量经验,也充分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意义。”沈寅弟说,矫正对象不但获得了最大程度的自由,而且还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作贡献。
  这几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不断深化,望江街道在不断回顾、总结的基础上也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比如“八化矫正法”,在强调对矫正对象正面引导、积极感化的同时,还充分强调了人性化的教育方式。
  以前,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的公益劳动大多是扫马路、擦栏杆之类,但工作人员发现,矫正对象并不愿意抛头露面。于是,望江街道专门开辟了公益劳动基地,让矫正对象能毫无负担地参加劳动。
  “将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矫正对象家属等社会多方力量联合起来,对矫正对象进行多对一、全方位的监督、教育、改造和帮助,把好思想教育关,重视对矫正对象权利义务的保障,这些人性化的关怀,都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沈寅弟说,开展社区矫正的任务不仅在于保证刑罚的执行,更在于教育帮助,矫正其犯罪心理,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矫正对象:新生后的每一秒都要珍惜
  2007年,朱某的矫正期满。目前,朱某依然在原公司上班,还是像以前一样在生产线上一呆就是十几个小时。虽然环境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朱某心中甜甜的。
  “我是个有犯罪记录的人,矫正工作人员对我的帮助让我不能忘怀。”朱某说,矫正工作人员的悉心帮教让他重新获得了开启新生活大门的钥匙。
  朱某被解除矫正时,特地和妻子、女儿去了西湖边看荷花。望着刚露尖尖角的小荷,享受着丝丝凉风,朱某感慨,自己的生活原本已如同这荷下的淤泥,黑暗而腐烂,正是有了社区矫正,才恢复了美好而幸福。
  如今的朱某感到非常充实,有事没事还是经常要到社区转转,和工作人员交流交流感受,这成了他的一个习惯。每个周末,女儿、女婿都要回来吃饭,朱某会给他们准备美味佳肴。他说,自己以前太愧对家人,矫正工作人员无微不至的关怀让他重新感到了人间的温暖,他希望能毫无保留地献出自己的爱,无论是对家人还是对社会。

  司法部门:让矫正对象也感到温暖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如果没有社区矫正,像朱某这样的服刑人员可能会是另一种境况。
  “用亲情、友情以及社会的各种力量来帮助、感化服刑人员,让他们积极改造,弃恶从善,最终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处副处长徐祖华告诉记者,自从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在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理念上,我省几乎每年都在推出“升级版”。从最初的“管住”发展成现在的调用社会各种力量,集帮、教、疏导于一体的工作模式。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之间已经不是简单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更多的还有服务。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其可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给他们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这一切的努力,都是为了尽可能降低再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事实上,自2004年5月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省各试点地区已累计接受矫正对象27000余人,期满解除1万余人,再犯罪率仅为0.1%。
  社区矫正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不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种创新,一种理念。

  链接: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